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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自由港區事業運入供營運之貨物變更為非營運目的使用者,應於事前向海關或相關機關申報補繳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