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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第六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
三、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課程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六、相關庭長及法官之意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