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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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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應依下表規定;其各類組之用途項目,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類 別│類 別 定 義│組 別│ 組 別 定 義 │
├─┬──┼───────┼────┼────────────┤
│A│公共│供集會、觀賞、│A-1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
│類│集會│社交、等候運輸│集會表演│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 │
│ │類 │工具,且無法防├────┼────────────┤
│ │ │火區劃之場所。│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 │ │ │運輸場所│。 │
├─┼──┼───────┼────┼────────────┤
│B│商業│供商業交易、陳│B-1 │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
│類│類 │列展售、娛樂、│娛樂場所│封閉之場所。 │
│ │ │餐飲、消費之場├────┼────────────┤
│ │ │所。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
│ │ │ │商場百貨│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 │ │ │ │場所。 │
│ │ │ ├────┼────────────┤
│ │ │ │B-3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
│ │ │ │餐飲場所│用燃具之場所。 │
│ │ │ ├────┼────────────┤
│ │ │ │B-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
│ │ │ │旅館 │所。 │
├─┼──┼───────┼────┼────────────┤
│C│工業│供儲存、包裝、│C-1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
│類│、倉│製造、修理物品│特殊廠庫│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 │儲類│之場所。 │ │。 │
│ │ │ ├────┼────────────┤
│ │ │ │C-2 │供儲存、包裝、製造一般物│
│ │ │ │一般廠庫│品之場所。 │
├─┼──┼───────┼────┼────────────┤
│D│休閒│供運動、休閒、│D-1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
│類│、文│參觀、閱覽、教│健身休閒│之場所。 │
│ │教類│學之場所。 ├────┼────────────┤
│ │ │ │D-2 │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
│ │ │ │文教設施│舞臺設備之場所。 │
│ │ │ ├────┼────────────┤
│ │ │ │D-3 │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
│ │ │ │國小校舍│場所。(宿舍除外) │
│ │ │ ├────┼────────────┤
│ │ │ │D-4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
│ │ │ │校舍 │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 │ │ │ │) │
│ │ │ ├────┼────────────┤
│ │ │ │D-5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
│ │ │ │補教托育│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
├─┼──┼───────┼────┼────────────┤
│E│宗教│供宗教信徒聚會│E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
│類│、殯│殯葬之場所。 │宗教、殯│所。 │
│ │葬類│ │葬類 │ │
├─┼──┼───────┼────┼────────────┤
│F│衛生│供身體行動能力│F-1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
│類│、福│受到健康、年紀│醫療照護│ │
│ │利、│或其他因素影響├────┼────────────┤
│ │更生│,需–特別照顧│F-2 │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
│ │類 │之使用場所。 │社會福利│復健、重健、訓練(庇護)│
│ │ │ │ │、輔導、服務之場所。 │
│ │ │ ├────┼────────────┤
│ │ │ │F-3 │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
│ │ │ │兒童福利│ │
│ │ │ ├────┼────────────┤
│ │ │ │F-4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 │ │ │戒護場所│。 │
├─┼──┼───────┼────┼────────────┤
│G│辦公│供商談、接洽、│G-1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
│類│、服│處理一般事務或│金融證券│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 │務類│一般門診、零售│ │場所。 │
│ │ │、日常服務之場├────┼────────────┤
│ │ │所。 │G-2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
│ │ │ │辦公場所│務之場所。 │
│ │ │ ├────┼────────────┤
│ │ │ │G-3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
│ │ │ │店舖診所│務之場所。 │
├─┼──┼───────┼────┼────────────┤
│H│住宿│供特定人住宿之│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類│類 │場所。 │宿舍安養│ │
│ │ │ ├────┼────────────┤
│ │ │ │H-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 │ │ │住宅 │ │
├─┼──┼───────┼────┼────────────┤
│I│危險│供製造、分裝、│I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
│類│物品│販賣、儲存公共│危險廠庫│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 │類 │危險物品及可燃│ │氣體之場所。 │
│ │ │性高壓氣體之場│ │ │
│ │ │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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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