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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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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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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