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9 18:2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下列二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測驗為基本原理筆試。
二、第二階段測驗為個廠特性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
第一階段測驗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始得報考第二階段測驗。
第一項測驗,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指定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