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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八十八年度各基金預算重點如下:
一、應配合國家施政方針及建立亞太營運中心等政策,加強研究發展,改
進業務,並本自給自足之原則,力求有盈無虧,提高經營績效。國營
事業營運發生虧損時,應凍結員工調薪,且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
應檢討結束經營。
二、應依據民營化時間表,加速進行民營化工作,妥適編列有關之預算,
增加國庫收入。
三、應加強精簡組織及員額,業務萎縮及功能不彰之基金或部門應予以裁
撤或簡併,以提高用人效益,降低用人成本。
四、應參照過去實績,衡量未來業務需要,妥訂合理之產銷營運 (作業)
目標,據以核計收入,並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支出,抑減成
本與費用,核實盈餘 (賸餘) 之估計。各國營事業並應儘量增加盈餘
繳庫數。至所請由庫增資 (增撥基金) 及彌補虧損 (短絀) 等,除屬
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五、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核實編列年度預算。
六、應繼續辦理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社會責任,並充分與社會
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工程之順利進行。
七、各國營事業應積極規劃閒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並支援國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