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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總
說明,其內容應包括 (格式壹) :
一、收支及盈虧 (餘絀) 估計。
二、主要產品產銷 (營運或作業) 計畫。
三、資本支出計畫。
四、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五、資金運用計畫。
六、其他計畫。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全年分為兩期,第一期應於收到法定預算通知
日起二十天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度開始三十天內編成,分別報由主
管機關於十五天內核定,並轉送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資為年度
考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