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總
說明,其內容應包括 (格式壹) :
一、收支及盈虧 (餘絀) 估計。
二、主要產品產銷 (營運或作業) 計畫。
三、資本支出計畫。
四、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五、資金運用計畫。
六、其他計畫。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全年分為兩期,第一期應於收到法定預算通知
日起二十天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度開始三十天內編成,分別報由主
管機關於十五天內核定,並轉送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資為年度
考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