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土: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
從事財金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
者。
二、財金事務相關活動:係指有關財稅、金融、信用卡、保險、證券、期
貨、會計及其他有關事務之參觀訪問、會議或研究等活動。
三、財金專業證明:係指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所獲榮譽、勛獎、學歷證
件、著作或其他專業證明文件。
四、服務證明:係指大陸地發財金專業人士服務單位所開具之服務證明、
敦聘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