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榮民死亡時,應由安置單位酌情設奠祭弔,為其註銷戶籍,並檢附加蓋『
已於×年×月×日註銷戶籍』戳記與承辦人印章之死亡診斷書 (格式如附
件一) 、死亡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二) 、遺物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 層報
或轉報本會除名,如因遺留財物繁瑣,清理費時,可先報除名,後報遺物
處理。
前項所稱死亡診斷書,由治療醫院 (所) 填發,但意外死亡者 (自殺、他
殺、撞車死亡、落水溺斃等) 應報請該管法院檢察處勘驗,發給相驗屍體
死亡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