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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一般容器業:指一般容器製造業、輸入業及一般容器商品製造業、輸
入業。
二、一般容器製造業:指製造一般容器之事業。
三、一般容器輸入業:指輸入一般容器之事業。
四、一般容器販賣業:指販賣一般容器之事業。
五、一般容器商品:指以一般容器裝填前條第二項物質之商品。
六、一般容器商品製造業:指製造一般容器商品之事業。
七、一般容器商品輸入業:指輸入一般容器商品之事業。
八、一般容器商品販賣業:指販賣一般容器商品之批發商、零售商。
九、回收率:指一定期間內一般容器業者回收廢一般容器量與其營業量之
百分比。
十、營業量:指一般容器製造業之銷售量、一般容器商品製造業之容器購
入量、一般容器輸入業之輸入量、一般容器商品輸入業之輸入量。
十一、押金:指一般容器業者為回收廢一般容器,向消費者預先收取之退
容器費用。
十二、回收清除費用或收入:指一般容器業者自行或委託回收清除廢一般
容器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
十三、處理費用或收入:指一般容器業者自行或委託處理廢一般容器所支
出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