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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農業推廣機關(構)辦理農業推廣業務者,得依本辦法辦理評鑑及獎勵。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農業推廣業務之農業推廣機關(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及獎勵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農業推廣業務之農業推廣機關(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及獎勵之;其評鑑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