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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受災旅宿業,指於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以下簡稱花蓮震災)災區範圍內,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並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依法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
二、持有花蓮縣政府或所轄鄉(鎮、市)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