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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電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指定資料庫)指下列資料庫:
一、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設置於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
二、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設置於內政部警政署之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
三、移民署資料庫:設置於內政部移民署雲端查詢服務之資料庫。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辦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指定資料庫之介接程序。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關係企業或合作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助提供本辦法指定資料庫之查詢作業。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