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之職掌如下:
一、擬訂品質保證計畫。
二、督導品質保證計畫之實施。
三、審查操作程序書。
四、審查校驗紀錄。
五、其他有關品質保證事項。
前項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應置主管一人,綜理品質保證計畫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