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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其計價應以市場價值為準,程序上應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實質上應有助於提升產業技術水準與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