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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火栓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救火栓型式分為地下式與地上式,各有單口與雙口兩種,其出口應為彈簧式,口徑為六十三點五公厘(二又二分之一英寸);地上式雙口救火栓應加設螺旋式一百零二公厘(四英寸)之出水口,用以連接消防抽水機;救火用軟管之接頭規格及消防幫浦之吸水管接頭規格應與救火栓出口規格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