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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之獎勵,應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新投資創立
者應於公司設立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展者應於增資變更
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
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一、投資計畫書七份。
二、募集現金資本或盈餘轉增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始
交付者,亦適用本辦法。
前項所稱交付,訂購全新機器或設備者,指機器或設備運抵製造業生產場
所或技術服務業營業處所時;訂購技術者,指交付價款時;其以分期付款
方式訂購者,以交付第一期價款時為準。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
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