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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訂定全文 7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回饋範圍,指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或依法使用之井位所涵蓋之行政村(里)。
前項回饋範圍內之回饋金受領人,以其前年度全年設籍於該回饋範圍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