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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依其性質置經濟參事、經濟專員、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三等商務秘書、處員、雇員。
派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其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者,應洽外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其餘則視實際需要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