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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部暨所屬各機關現職雇用以上人員,服務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比照前條第一項獎勵之:
一、策劃或提供對本部主管業務有重大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績效卓著
者。
二、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克盡職責,對於維護國家或社會利益,具
有重大貢獻者。
三、適時消弭重大事變,有裨公共安全者。
四、辦理重大案件或繁重工作,有傑出表現,對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者
。
五、對業務有關之研究著作,經審查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
六、品德操守優良有具體事實,足為他人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