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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研究組。
二、展示組。
三、公共服務與教育組。
四、典藏近用組。
五、數位創新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