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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媒體提供時段頻道播放終身學習節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終身學習節目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配合社會需要,增進國民知識之節目。
二、闡揚科學新知,指導各種職業技能之節目。
三、介紹有關國民生活素養、公共道德、體育、衛生、醫療、保健與家事
常識及宣導法治觀念與禮讓精神,以協助推行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之
節目。
四、充實鄉土史地知識,闡揚固有文化,激發愛家、愛鄉、愛國情操之節
目。
五、提供文學、藝術、音樂、美術、舞蹈等內容,以陶冶國民性情,提高
鑑賞能力之節目。
六、依據教育法規規定,製作空中教學或學校輔助教學節目。
七、其他增進個人從事各類學習活動之相關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