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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教中央團及國教地方團,得依國民教育課程綱要之領域、科目及議題,或其他課程教學推動需要,下設分團。
特教中央團及特教地方團,得依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與相關課程綱要之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適用對象類別,或特殊教育專業服務需要,下設分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主管學校校數,合併設立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各分團,並應兼顧組成人員類別之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