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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合作金庫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目標如左:
一、配合政府金融政策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健全經營,以鞏
固基層金融機構之信用。
二、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改進作業方式,建立業務制度,以
提高經營效率。
三、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拓展存、放款業務,以發揮基層金
融之功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四、配合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金融業務檢查工作,輔導改進經營
缺失,以改善業務經營。
五、協助主管或管理機關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健全財務結
構,以穩固經營基礎。
六、輔導代理公庫業務,加強各級公庫間聯繫,以協助庫務之推行。
七、建議主管或管理機關對於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有關
法令修訂意見或其他興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