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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委託管理之範圍,包括保管、出租、短期借用及臨時性之利用
。所定委託經營之範圍,除上列項目外,尚包括取得開發利用及其他經委
託機關同意之業務。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時,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管理或經營
之範圍、原則、期限及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與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
簽訂協議書,並附具國有非公用財產明細清冊,報請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