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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優先錄用退除役官兵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關新進人員如左:
一、因增設單位或擴充編制所需增加之新進員工。
二、因業務需要於編制外定額長期聘僱之新進員工。
三、因依法令退休、退職、撤職、免職或其他經予解除職務後出缺,而需褫補之新進員工。
四、對退除役官兵適應工作類別,如學校職員、安全人員、督察、稽查、倉庫管理員、警衛及其他適宜之工作,應儘先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遴介適當退除役官兵安置之。
五、錄用新進人員之退除役官兵,在體能適應時,年齡得予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