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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具有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資格之一,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報名參加軍法官甄選:
一、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
二、後備役軍官: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所定之志願入營甄選條件,並已向所隸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志願入營。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員:符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所定之選訓條件,且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