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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補助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按其服役年
資計算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助金基數。但服役年資未逾三年者
,發給六個基數之補助金。
二、依退伍、除役或撫卹時之官階俸級,以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相
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助金基數金額。
三、補助金總額,以其補助金基數金額乘以補助金基數。
前項第一款之年資無法查證者,其年資之採計,以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
算至核定退伍、除役或死亡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