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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九二一震災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服務工作審查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申請專案補助,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屬前條第二款所定機構或團體者,須
另附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二、最近二年主管機關核備之預算、決算書表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查核
報告。
三、計畫書:應包括目的、期程、主 (協) 辦單位、地點、參加對象、內
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
四、執行計畫之專業人員學歷、經歷、在職訓練、結合社會資源情形、現
行服務項目、服務量、相關方案執行經驗等資料。
五、其他經縣 (市) 政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