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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酌予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指定之醫院複診,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