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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簡歷表。
三、經公立醫院、教學醫院證明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
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證明文件。
三、律師高考考試及格證書。
四、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法務部出具之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應備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