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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館長或館長指定之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館長遴聘館內人員及館外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館外專家學者應具備文物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且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之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館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