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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機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權責發生制,使能正確表達財
務狀況及經營績效或施政成果,並輔以收付實現制與契約責任制,以加強
經費之控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