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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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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一定數額或比率之災害準備金或相同性質之經費:
一、直轄市政府及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之縣政府:編列之災害準備金(含相同性質之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二、縣(市)政府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公所:編列之災害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