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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 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行
政院配合修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