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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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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業權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
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
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營運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
,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政事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設法提升資源
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