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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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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八十六年度非營業循環基金預算重點如下:
一、各非營業循環基金單位 (以下簡稱各基金) 應本著自給自足之宗旨,
以達成基金設置之目的。至所請由庫增撥基金,除屬特殊必要者外,
均不予考慮。
二、各基金應加強精簡組織及員額,以提高用人效益,降低用人成本。
三、各基金應參照過去作業實績,衡酌未來業務需要,妥訂合理之作業目
標,據以核計收入,並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支出,抑減成本
與費用。
四、各基金應審慎規劃及評估資本支出計畫,並考量執行能力,核實編列
年度預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