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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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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行政院其他主管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一)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協調、執行規劃事項。
(二)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事項。
(三)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訓練之辦理事項。
(四)受各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
(一)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訓練計畫。
(二)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進修計畫。
(三)規劃辦理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四)得視業務需要,辦理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五)辦理所屬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