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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銓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考銓制度之創新或業務之興革,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二、主持重大考銓計畫或執行重要考銓政策,成效卓著。
三、宏揚考銓制度或促進國際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四、從事考銓學術研究,撰有著作或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其他對考銓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