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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機關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五歲,並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