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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官候補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任用;並參照公務
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酌予考成、辦理考成升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