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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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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符合下列年齡資格之一及學歷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年齡
(一)現役軍官四十五歲以下。
(二)退伍未逾五年或曾志願入營經解除召集逾一年且未逾三年之後備役軍官: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
(三)未具現役或後備役軍官資格:二十歲以上,三十二歲以下。
二、學歷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政治、行政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與本考試所定國文(作文)與英文外之應試科目至少二科,每科至少修滿二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