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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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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事宜,考選部應成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辦理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案件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諮詢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政務次長兼任;常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考選部部長遴任。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其組成如下:
一、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二、考選部代表四人至六人。
諮詢委員會應視會議及案件性質需要增聘相關機關及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人數七人至十一人。必要時,並得視議題性質分組召開會議。
諮詢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考選部簡任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考選部員額內派兼之。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與議案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以及列席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