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持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醫學系、科 (含須兼修醫學系必修課程之中醫學系) 或牙醫學系、科修畢
基礎學科成績及格之學校證明或畢業證書者,得分別應醫師或牙醫師第一
階段考試。
前項所稱基礎學科,其科目如附表一。
圖表附件:
附表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第一階段考試應考人應修畢之基礎學科科目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