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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筆試科目由考選部定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
免予筆試: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
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
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者。
經核定予以筆試者,應於五年內應試。逾期欲繼續應試,得於期限屆滿後
六個月內申請保留繼續應試,每申請一次以保留五年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