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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高級職業學校獸醫科或畜牧獸醫科畢業資格,並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
行獸醫工作二年以上者,得申請獸醫佐檢覈。
前項所稱獸醫工作年資以規定學歷畢業後年資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