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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醫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合格證書或行醫執照,指在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五月一日考
選委員會開始辦理中醫師執業資格檢覈以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省 (市
) 政府所發給之中醫證書或行醫證書或行醫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