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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認可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應繳驗原證書,連同中文譯本以及
本辦法所定服務年資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件均須經外交部或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經主管機關授權駐外單位或
代表之簽證,服務年資證件得由航政機關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