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3: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准予認可,申請檢覈得予全部或部分免試:
一、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考資格暨
考試專業科目,與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相等者。
二、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檢覈資格
與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相等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