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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筆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其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前項特定科目之認定及最低分數之設定,依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